第(3/3)页 旁听席上的人士,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赅,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。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。 “然而,今天我们作为被告方,想要表达的,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观点,我们更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价值取向。” “企业遇到经营困难之时,在所难免。纵然再如何小心驶船,也总有触礁的一天。”玉城说道,“为什么,在企业困难的时候,我们不愿意伸出一把手,进行救助呢。” “市场竞争,弱肉强食。商业社会往往奉行着无情的适者生存规则。然而,在今天的时代,我们是否能够保有一些温情?是否能够多几分体恤?是否能够体谅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,并给予一些关怀和支持?” “本案,日钢就是这个情形。日钢陷入经营困难,实际上是由多个不确定因素所造成,并非全部是自身不够努力的原因。在这种情况下,重整方案制定完成,战略投资者和银行的资金都准备就绪,日钢的经营篇章随时能够开启新的一页。” “现在,因为行使破产取回权的缘故,打断重整进程,方案又要全部重头再来。这样做值得吗?我们是否要因为这种理据明显不足的诉讼,而葬送一个企业有可能重生的光明未来?” 玉城的演讲具有着一种温婉、坚韧的魅力。 法庭上的发言,竟具有了一种人文怜悯的动人。 “我国在颁布破产法后,又颁布了民事再生法。由此可见,我国法律对于挽救破产企业,鼓励重整再生的态度是明确的。本案,原告方行使取回权,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也没有任何实益。允许原告方行使取回权,将导致重整过程的彻底中断,并且导致极为糟糕的示范效应,使类似的债权人都将通过取回权,而不是正常的破产受偿程序,来维护债权。” “对于重整企业而言,每一分,每一秒都是生命。最早进行重整,企业恢复重振的可能性就越大。考虑到日钢现有接近九万名产业工人的现状。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,恳请法庭诸位——” “在这个残酷的胜者为王的时代,能再多一分怜悯。” “以上,陈述完毕。”